返回列表
以案说法:超市食物出产日期被判十倍补偿
发布者:QY千亿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6-02-11 10:30

  正在此提示泛博消费者,正在采办食物时应留意查看标签的完整性取出产日期,留存购物凭证;一旦采办的食物超出保质期或出产日期被的环境,该当第一时间摄影或留存,并取商家沟通协商补偿问题,若协商无果可向本地消协组织、12345政务办事便平易近热线赞扬或向法院提告状讼,本身权益。

  值得留意的是,为便利食物范畴消费欺诈的举证,《最高关于审理食物平安平易近事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一)》第六条:“食物运营者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消费者从意形成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明知“的,应予支撑:(一)已过食物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发卖的;(二)未能供给所售食物的进货来历的;(三)以较着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缘由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检验权利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物出产日期、藏匿、不法食物进销货记实或者居心供给虚假消息的;(七)其他可以或许认定为明知的景象。”以上无效降低了消费者正在食物欺诈案件中的举证难度。

  同时《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者运营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不脚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标签、”超市通过二次粘贴标签的体例牛奶出产日期并发卖,具有较着的欺诈居心,其行为脚以认定为“明知”,形成食物范畴的消费欺诈。马先生做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领取十倍补偿。法院的判决支撑了其,彰显了对食物平安的注沉取对消费者权益的。

  2024年9月,消费者马先生正在某连锁超市花400元采办了一箱进口牛奶。饮用时发觉此中一盒有异味,且包拆上的出产日期标签有二次粘贴出产日期的踪迹。后将牛奶送至某检测机构查验,该批牛奶已过时变质。因取超市协商补偿未果,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一赔十”。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退还马先生400元货款,并领取货款十倍的补偿金4000元。